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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限制

A:

  1. 學士班各系學生每學期在本校修習學分數限制如下:一、二、三年級最低十三學分,最高二十二學分;四年級最低九學分,最高二十五學分;延長修業年限者最高學分比照四年級辦理。
    • 跨校選修課程學分需列入本校最高學分數計算。
    • 學生因經申請核准至職場實習或特殊重大原因無法符合前述最低修習學分數,須專案申請由教務長核准,惟每學期至少應於本校修習一門課程。
    • 學生修習微型課程之學分數,需計入當學期修習學分,並符合學期中或暑期修課之學分上下限規定。如加修學期中開設之微型課程,不受修課學分上限限制,合計以不超過3學分為原則。
  2. 碩、博士班學生與延畢之學士班學生每學期至少應於本校修習一門課程,但不得僅修習微型課程。
  3.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或學業平均成績於該班前三名者,得於次學期經系主任核可加修一科目學分。
  4. 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一者,系主任得自其次學期所修學分數中,酌予核減一至二科目學分。

亦即:

大一~大三每學期不得少於十三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二學分
大四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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