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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限制

A:

  1. 學士班各系學生每學期在本校修習學分數限制如下:一、二、三年級最低十三學分,最高二十五學分;四年級最低九學分,最高二十五學分;延長修業年限者最高學分比照四年級辦理。
    • 跨校選修課程學分需列入本校最高學分數計算。
    • 學生因特殊原因無法符合前述最低修習學分數,須專案申請由教務長核准, 惟每學期至少應於本校修習一門課程。
    • 學生修習微型課程之學分數,需計入當學期修習學分,並符合學期中或暑期修課之學分上下限規定。如加修學期中開設之微型課程,不受修課學分上限限制,合計以不超過3學分為原則。
  2. 碩、博士班學生與延畢之學士班學生每學期至少應於本校修習一門課程,但不得僅修習微型課程。
  3. 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或因修習輔系、雙主修者,得超修至多 6 學分。

亦即:

大一~大三每學期不得少於十三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大四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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