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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實習】新北市政府環保局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一、 目的:本局為使各大專院校至本局實習之學生對於本局所推動之環保業務及理念能有完整、具體及更深入瞭解,提供由學生自選實習項目及實習時數之顧客導向式實習服務,特訂定本規定作為相關作業規範。

二、 適用對象:
        (一) 主動邀請對象:雙北轄區內之各大專院校環境工程及環境衛生等相關系所 在學學生。
        (二) 受理申請對象:各大專院校在學學生(不限行政轄區及科系),校方推薦或個人申請皆可。

三、 實習名額及辦理、實習時間:
實習名額以提供 20 名、實習時數最多 8 週為原則,得視申請情形酌予調整。依學生意願進行安排,並於 7 至 8 月(暑假期間)開始實習。

四、 實習項目:
每年由本局各業務單位就業管項目,規劃提供學生之實習項目內容(例如綜合規劃科之環評審查作業流程、空氣品質維護科之空氣污染及噪音 管制方式與成效、水質保護科之水污染防治及土壤污染整治相關措施、循環資源科之廢棄物再利用及資源回收法令及實務、廢棄物處理規劃科之實地觀摩瞭 解垃圾處理之各項業務及執行、事業廢棄物管理科之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審查、毒性化學物質及環境用藥管理等)。

五、 實習步驟:
    (一)實習學生於總實習時數上限內,就各單位提供之實習項目依個人意願勾 選,並註明優先順序後,由本局人事室視各實習項目容納情形,安排實習單位及時間;另為達到深度實習效果,每項實習時數至少安排 2 週。
    (二)至人事室完成報到手續,並說明相關實習須知。
    (三)依上開實習學生勾選實習項目意願及實習時數安排至各單位實習。
    (四)實習期間各單位除須提供相關辦公器材外,並須指定指導員 1 人負責帶領 及引導學生進行實習作業。
    (五)實習學生原則於實習單位進行實習,如實習單位空間不足,再就本局公共 空間進行調整安排。
    (六)每單位實習完畢後,指導員須負責與下一單位指導員橫向聯繫,以協助實習學生順利至次一項目實習單位進行實習。
    (七)各實習學生應於實習結束前一日撰寫實習心得報告 1 篇(格式如附件),並填寫滿意度調查表送交人事室,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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